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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以案释法”微课堂 | 荔枝“零元购”,警方:抓!

媒体:原创  作者:海珠湿地
专业号:海珠湿地 2025/6/30 15:38:57

 

海珠湿地

“以案释法”微课堂

 

 

6月荔枝正当时

枝头硕果压弯枝桠

颗颗鲜红饱满的荔枝

在绿叶间若隐若现

俨然一幅夏日丰收图景

 

 

但是海珠湿地的水果可不要随便采

勿以“物小”而盗之

私自采摘水果是违法行为!

插播一则警情

 

 

案件直击

6月22日11时许,海珠湿地三期内陈某甲、何某、谭某甲、谭某乙、陈某乙、刘某等人盗摘荔枝,并被现行抓获。

 

处理结果

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,上述6人行为构成盗窃,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。

 

 

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: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另外,当因“小偷小摸”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盗窃,或二年内“小偷小摸”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时,还可能因盗窃罪受到刑事追诉。

 

《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》第五十九条:在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采摘果实的,由海珠湿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 

偷窃的是水果,丢掉的是脸面,得到的是被行政处罚的代价。

案值虽小,偷盗就是违法犯罪,莫伸手,伸手必被抓!

切勿心存侥幸,触碰法律红线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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